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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展出假冒、伪劣展品。

 展览期间展商不得擅自撤展或将展台租、转让给他人。

 凡演示设备需水、动力电的单位须于展前一个月向组委会申请。

 展商在申报后7日内没有付款或余款在2004年10月8日前还未
  付清,组委会将不保留其预定展位。

 为保证展会整体形象,组委会保留与展商协商并最终调整展位的
  权力。

 所展示的产品不属于“展示内容”中的产品,组委会有权拒绝,
  并不退还展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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