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展览期间展商不得擅自撤展或将展台租、转让给他人。
◆ 凡演示设备需水、动力电的单位须于展前一个月向组委会申请。
◆ 展商在申报后7日内没有付款或余款在2004年10月8日前还未 付清,组委会将不保留其预定展位。
◆ 为保证展会整体形象,组委会保留与展商协商并最终调整展位的 权力。
◆ 所展示的产品不属于“展示内容”中的产品,组委会有权拒绝, 并不退还展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