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资 优 惠

  余姚市人民政府对模具城的建设极为重视,已将该项目列为余姚市的跨世纪重点工程,为了促使模具城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制订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进入模具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企业所得税在“两免三减半”期满后,税负

         
         

         
超过15%部分或在减半期间税负超过10%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返回。对产品出口企业在“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技术先进企业,在“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的10%征收。

(2)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但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半在当年获得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但当年所获得利润应按规定缴纳所和税。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从其投资的企业中获得的税后利润,用于开发区内丙投资(包括新建.扩建)生产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返回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若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返回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100%。

(4)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可以逐年提取所得逐年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

(5)总投资3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资金按期到位,项目按期建成并投产的),从销售之日起2年内由市财政返回其所缴纳增值税额的10%;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返回20%。

(6)总投资1000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还可给予特别优惠。

进入模具城的市外模具生产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自销售之日起,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若企业进行技改投入或归还固定资产贷款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超过15%部分予以返回。

(2)对年销售收入500元以上的企业,自销售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销售额由市财政分档次返回其缴纳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调节税根据投资额的大小,在60%至90%的幅度内予以缓缴。

(4)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以上或销售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外投资模具生产企业(市外投资比例在60%以上)企业所得税可采取“确定基数,环比递增,超过部分,全额返回”的办法给予优惠。

(5)市外企事业单位与市内企事业单位在模具城联合新办模具生产企业,联营期五年以上的,其缴纳的所得税给予适当优惠。
进入模具城的市内企业:

(1)新办的模具生产企业,自销售之日起,所得税第1年全额返回,后2年减半返回。

(2)市内老企业技改扩建到模具城新办模具生产项目,由市财政、地税部门确定基数,超过部分,视同新办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3)对新办小型(个私)模具企业,按规定建帐建征,采用核实征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增加注册资金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进入模具城的企业凡符合高新技术园区的,可享受高新技术园区的优惠政策。

余姚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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